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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协议注意事项 车祸中,怎样的协议赔偿书有效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06 05: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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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协议注意事项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是每一起都很严重,有些时候双方都没有受伤只是财务收到了损失,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私下调解的,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有一些事情也应当多加注意,那么车祸赔偿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车祸赔偿协议注意事项

1、协议书所适用的交通事故是指双方以上车辆在本市道路上(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碰撞,且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条件的交通事故。

(1) 未造成人员伤亡;

(2) 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

(3)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4) 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离开;

(5) 事故当事人各方均在中山市内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6) 当事人各方均自愿选择并承诺共同前往同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及事故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现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中山市外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8)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9)发生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不吻合或有其它骗保嫌疑的。

3、发生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在现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4、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三方以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参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二、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仲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性法律,该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指明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的两条途径,即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作为专门性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仲裁委员会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权力。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对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形式、期限、标准、效力等问题作出严格而详尽的规定。交管部门调解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法院诉讼调解本身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仲裁委员会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权力,相关法律法规更没有对仲裁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程序规定。

三、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起诉期限都是为一年,但是具体的起算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5、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发生车祸以后千万不要慌张,应该在第一时间拨打警察的电话,在警察到来以后描述当时的情形,如果受伤了要及时与警察沟通,在医院治疗时的单据都要保存下来,这些都是索赔的证据,如果是比较轻微的事件能够调解的尽量调解,这样也不会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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