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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对机动车牌照损坏的处罚(故意损坏汽车牌照)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06 06: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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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对机动车牌照损坏的处罚

在电视上常常看到有司机在肇事后逃逸的现象,这种行为是将他人的生命看轻的行为,更不要说有些人为了防止自己在肇事后被人看到或是拍到车牌号,而故意将这牌号码损坏或是遮挡起来的行为。那么故意对机动车牌照损坏的处罚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故意对机动车牌照损坏的处罚

1、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牌好的记3分罚款100元。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201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

二、2013年新交规中关于牌照架和防盗钉的规定

交警部门不让安装的牌照架是指:可拆卸的、带锁的、可翻转的。有些驾驶证员为了逃避电子眼的抓拍等不法理由,而经常更换牌照。所以说,正常的牌照架是可以安装的,并加固铅封。

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如果车辆出厂时只设计了前后各两个号牌安装孔,则可以只装两个固封装置。

同时,依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机动车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但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毫米。此处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每个人都有亲人都有朋友,都有家庭,不要为自己的自私找借口,当你一直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时,就不怕自己的车牌被他人看见,更不要说故意损坏遮挡车牌是一种违法行为。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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