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诉讼赔偿
在道路上发生车祸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比较轻微就只有财产损失,如果情况比较严重那么就有可能危机到人身安全,如果是因为车祸导致他人受伤的,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方肯定要进行赔偿,如果没有协商一致就只能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那么车祸受伤诉讼赔偿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车祸受伤诉讼赔偿
车祸受伤的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种:
1、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6、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期限
1、根据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2、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4、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三、交通事故诉讼费由谁承担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诉讼费是由被保险人先行垫付,保险公司最终承担的。
虽然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也规定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是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是从法律效力上来说,《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没有《保险法》的效力大,所有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保险公司最终承担交通事故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在车祸中受到了人身损害,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起赔偿,赔偿的费用可以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等,如果对方不愿意承担这些费用,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法院会根据案情做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