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申请人条件:停车人应为我区居民,且长期居住在申请区域。需同时具备居住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并为同一地址同一人。(互为夫妻关系的,需附相关证明)
2、申请路侧停车居住认证,车辆应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运营,并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单位、运营、公车(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大型车辆不参加路侧停车居住认证工作。
3、每个申请人在全市只能具有一个申请路侧停车居住认证资格。取得居住小区停车位(购买或租用)、已参加街道白虚线居住停车认证的家庭,不参加路侧停车居住认证工作。
申请流程
1、居民自行通过,注册登录后进行路侧停车居住认证信息登记。
2、需录入所属城区、街道、社区、车牌号、申请人身份证号、房屋不动产登记号或公租房租赁证明编号、房屋登记姓名、行驶证登记人姓名等信息。
法律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十九条 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票据;
(三)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