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未挂牌照保险拒赔合理吗
我们都知道,法律考虑违法行为可以拒赔的理由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只有能够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才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那么,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拒赔?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汽车未挂牌照保险拒赔合理吗。
只要买了保险,公司会赔偿。
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赔付规定: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险公司对“未上牌免责”的解释是,未上牌而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对违法行为提供保障。正如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言:“没有牌照不能上路行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牌照的车辆上路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可以不予赔偿。”
这个理由恐很难站得住脚。
第一个疑问是:车辆未上牌照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保险法》上,近因原则是一个重要原则,对近因原则的理解,一般仅限于事故原因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近因关系,保险公司便应当赔付,如果没有近因关系,保险公司便可以拒赔。但是,学者们也许没有意识到,近因原则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必须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免责事由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免责事由的规定本身存在合理性缺陷。应当说,车辆未上牌照并不会直接导致车辆事故,因此,“未上牌免责”作为免责事由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第二个疑问是:是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应该拒赔?违法行为种类多样,有的违法行为直接构成犯罪,有的则只是普通的违法。当然,在普通违法中也有违法程度和损害后果程度的区别,有的属于较为严重的普通违法,有的则属于轻微的普通违法。英国保险法学家克拉克指出:“将财产用于不法用途并不使该财产的现行保险合同无效,除非不法用途十分严重,如用于谋杀。”根据他的观点,即使是一般的犯罪,保险公司也未必可以免责。《中国保险报》曾经刊登《砸玻璃被殴致死是否算意外获得保险理赔》一文,法院判决肯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也应赔付的观点。
笔者以为,对汽车牌照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上牌照不得上路,其目的在于方便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未上牌照本身并不会导致多么严重的事故后果,其与未领取驾驶执照而上路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然而,未上牌而上路毕竟是一个违法行为,应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对未挂牌上路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提供相应牌证,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从处罚的轻重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未挂牌行为作为一个严重违法行为对待,保险公司拒赔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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