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
交通事故自行处理固然是一个很好的处理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很好方法。那么交通事故自行处理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与学习。
一、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
通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1、轻微事故5日内;
2、一般事故15日内;
3、特大、重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三、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2、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想必你通过阅读以上全文已经对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以上便是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若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