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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流程(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流程怎么走)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11 14: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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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流程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最好的办法就到法院起诉对方。那么大家对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流程是否了解呢,又有什么流程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流程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与学习。

一、一审阶段

(一)一审开庭前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二)一审庭审

1、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7、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8、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9、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0、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二审庭审

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二审审理,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5、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6、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7、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8、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9、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10、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11、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2、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1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三、再审阶段

1、如不服二审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3、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原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申请再审的内容

4、接受再审申请书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查是否需要再审。如果需要再审的,法院会作出裁定提审案件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再审,也有可能发回重审。审理程序同一审、二审。

只有那些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人,才会更加明确自己所拥有的力量。通过阅读以上全文想必你已经对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流程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赔偿起诉流程。若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THE END

TAG:用车  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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