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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租赁合同责任是什么 停车场是租赁合同还是保管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12 1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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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租赁合同责任是什么

停车场在出租或租用别人停车场的时候,往往都会事先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仅仅是保障双方的利益,也是为了确定双方能够按时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它是有一定的责任的。那么停车场租赁合同责任是什么?

停车场租赁合同责任是什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也可续订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仍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

(一)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履行维修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获取受益。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转租。

租赁期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的,依约定。合同未约定租金支付期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期满时支付;租期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

5、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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