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工伤事故应作为工伤处理。
苏先生的儿子萧肃和一个公司领导以及两个同事出去工作,其中一个在开车。在路上,车辆发生了事故。萧肃受了重伤,颈椎骨折,腰部受伤。术后住院22天,医药费8195.4元。因伤势加重住院28天,医疗费10665.5元。由于闹事者经济困难,仅支付医疗费2000元,剩余医疗费及赔偿金无法支付,导致刘的医疗费未及时解决,给他的生活造成困难。后来,刘多次要求单位报销工伤医疗费。单位表示,对刘某的工伤没有异议,但医疗费用应由事故方承担,造成刘某受伤,不能由单位承担。
因为儿子的车祸,苏先生多次咨询单位,一直无法解决。日前,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刘终于拿到了工伤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仲裁委员会认为,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两者可以兼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劳动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单位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造成事故的一方无力赔偿的,单位应当支付苏的工伤待遇。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单位一次性支付苏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2.5万元。
THE END
TAG:右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