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车船税免征范围有哪些
大连车船税的免税范围有哪些?
(一)渔业养殖船舶,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渔业船舶或者养殖船舶的船舶。
(二)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军队、武警部队牌照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是指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的车辆和警务专用船舶。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依法应当免税的车辆、船舶。
(五)节能、使用新能源的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船舶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六)按照规定缴纳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七)不需要在依法经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内行驶或者营运的车船,自车船税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八)公共交通车船,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经有关部门核发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指城市行政区域,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指本县行政区域)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站点从事公共交通运营,供公众参加公益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但不包括出租车、城际运输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船。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校车。校车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规范管理,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性的机动车。
(九)农村居民所有、主要用于农村的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是指符合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设计技术标准和技术特点,在城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农村地区使用的农业登记居民所有的机动车。
(十)受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车辆、船舶。且确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车船税。减征或者免征的具体期限和数额,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大连车船税纳税怎么申报和认定
大连车船税如何申报认定?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涉及的排气量、服务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数、船体长度以及扣缴义务人征收缴纳车船税的,以旅游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登记证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但未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以车船出厂证明或者进口证明上标明的技术参数和数据为准。纳税人未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核定;没有相关国家标准的,参照类似车辆、船舶核定。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明的乘用车,扣缴义务人可参照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制造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排气量。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在购买年度内新购买的车船,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月份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数。
纳税人购买的新机动车,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相关技术资料,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车辆车辆合格证所载的相应数据为准。国产机动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日期为准;进口机动车发生纳税义务时,以《关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与车船税一并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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