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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汽车保险之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案例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4-11 09: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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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汽车保险之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车载货物坠落责任险: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直接损失,被保险人支付合理的抢救和保护费用以减少货物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车载货物责任险”为被保险车辆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注:这是三种风险的附加风险。如果投保人想投保这项保险,他必须先投保三种险。

车载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1.保险责任

本保险承保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从车辆上坠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第三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免除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2)、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车辆上气体、液体泄漏造成的损失。

3.赔偿限额:车载货物坠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待遇:本保险每笔赔偿均适用20%的绝对免赔额。

大连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二)租赁客车15年;(3)小型教练员10年,中型教练员12年,大型教练员15年;(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满20年;

(8)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运载危险品的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30年;

(10)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和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普通三轮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另外:1。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6年,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1年。

2.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寿命限制。

3.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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