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车辆违章当场收缴罚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 .对不在本辖区内(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下(含)罚款,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不在本辖区内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征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由机动车驾驶人主动提出。
3.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处以20元以下(含)罚款的,交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交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警移交的罚款之日起两天内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4.暂扣或者吊销未在当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和处罚决定书移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佛山车辆违章罚款100元情形
佛山有以下情况车辆违章处罚100元:行驶100英里不划分中心线和交通车道;100违反交通分隔规定的;100 .违反标志、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令的;违反禁行标志、警告标志、禁行线和警告标线指示的100条;100违反交通限制;100当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不减速;
100违反备用交通规则;在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情况下通过铁路道口,不减速或停车100分钟;100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过马路,不避让;车辆荷载100%溢出或散落;100.携带不可分解物品超限,不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行驶的;100辆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100起;遇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100的;机动车在道路上100%无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100%无保险标志;拖拉机违章载人100辆
注:发现车辆有违章记录的车主,应尽快到佛山交警支队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佛山交警车辆管理所将停止车辆年检、更换等一切业务,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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