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
佛山市交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一)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二)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上一年度佛山市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按佛山市从事同等护理水平护士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6.营养费: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佛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有什么
接下来,边肖将回答“佛山有哪些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方法”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果车辆可以移动,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在对现场拍照或标出事故车辆位置后,应立即离开现场,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和原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当事人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不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字。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事故形态、碰撞地点、赔偿责任等。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外。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离开现场后,交警应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描述等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并根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由当事人签名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相关信息后,可以向当事人交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