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会将自己的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履行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那么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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