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不能报销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报销比例
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城乡居民医保依托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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