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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出生的婴儿(郑州市车、船、飞机和其他急产出生的),1996年1月1日以后,在郑州市所属县(市、区)内特殊情况出生婴儿,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查,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非户籍常住地生育的,除《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婴儿出生地村委会(居委会)的旁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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