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依据《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根据《价格法》规定和《意见》精神,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制定政府指导价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一是明晰定价原则和范围。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线下和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二是明确定价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三是加强成本调查。要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尤其是加强对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等主要成本项目,以及关联交易的调查审核。四是科学实施分类定价。要根据培训成本和特点,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并明确标准课程时长。五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政策开展评估,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六是明确实施时间。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有利于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促进其公益属性的回归;有利于降低过高的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经济负担;有利于增强校外培训收费透明度,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无序发展,资本过度涌入,导致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加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之前一直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些培训项目收费过高,违背了教育公益属性,加重了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工作。今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双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明确要求强化培训收费监管,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委会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反复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配套文件,主要是要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好政府指导价政策,并做好收费信息公开、收费行为监督等工作。《通知》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属地原则,规定了定价权限。二是科学制定收费标准。明确了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主要考虑因素,规定了成本构成、主要指标审核的原则等。三是强化收费信息公开。包括要求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等。四是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包括要求培训机构严格规范自身培训收费行为,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五是部署各地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问:如何保证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能严格执行?
答:政策重在执行。为保证政策执行到位,《通知》要求各地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切实发挥好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各省级或市级教育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通知》强调,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