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以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男女双方免费享受婚前健康查体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奖励或者扶助外,其家庭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自愿报名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农村独女户父母(无生育条件和无生育能力的除外),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50元,直到符合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父母的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三)对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救助金100元,直至独生子女18周岁为止。
(四)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父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
(五)农村计划生育户的贫困学生被全日制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在享受其他入学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专科学生不低于1000元、本科学生不低于2000元的现金资助。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关怀。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按照15%的比例对各县(市、区)进行奖补(省财政直管县、现代预算制度改革试点县除外);本规定其他有关条款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 本规定确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涉及到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服务窗口,将计划生育户应享受的优惠项目、优惠数额、结算方法、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家庭再生育或违法生育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各种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政策来源:http://www.jining.gov.cn/art/2019/3/5/art_33388_1710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