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在本省自主择业就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省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工作。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经本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服务。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拍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机构等单位的领导职务。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本省组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符合本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来本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问题。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政府浙政1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可参与本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本省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在本省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可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专利申请费补助。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引进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的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可参加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在本省工作的报酬和待遇与其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按本省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对《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持有《居住证》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的同等权利。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所聘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类标准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终止合同离开所聘单位时,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同时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为其续建个人帐户:转入地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开本省但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帐户进行清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有结余的,以货币形式发还本人,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转入本省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省绕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省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回国留学人员,其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省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并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凭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车辆入户
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