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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13 18: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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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及鉴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1、符合各种恶性肿瘤的临床诊断。

  经CT、MRI等检查,或纤维内窥镜活检病理或手术后病理确诊。白血病需骨髓细胞学检查和MICM分型确诊。

  2、有放化疗、内分泌治疗或其他需继续治疗方案及计划。

  二、尿毒症

  1、有引起肾脏损害的相关疾病或原因,有明显尿毒症症状:心慌、呼吸困难,意识障碍,恶心、厌食,乏力等。

  2、临床、化验数据达到尿毒症诊断标准:血肌肝>707μmo1/L;内生肌酐清除率<10m1/min。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器官移植

  1、有器官移植的病历及手术记录。

  2、有术后复查和用药的详细记录或方案。

  四、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

  1、有关节、肌肉、深部组织或皮肤、粘膜、内脏等的自发性出血史。可有因关节反复出血引起的关节畸形、深部组织反复出血引起的假性瘤(血囊肿)。

  2、各型有特异性检查化验结果。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2、骨髓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3、一般无脾肿大。

  4、除外其它引起白细胞减少的疾病。

  5、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6、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六、0-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

  1、脑瘫。

  (1)发育中胎儿或婴幼儿因脑部受到非进行性损伤,而引起的运动和姿势发育障碍导致活动受限;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方案或依据。

  2、智障。

  (1)智力显著低于平均水平,IQ低于70分;

  (2)存在适应行为缺陷,如个人生活和履行社会职责有明显缺陷,缺乏正常自理能力;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4)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方案或依据。

  3、孤独症。

  (1)符合《ICD-10中儿童孤独症儿童的标准》或DSM-IV/DSM-V,并有明确的临床诊断。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方案或依据。

  七、0-6周岁儿童听力语言残疾、白内障、肢残、低视力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一)0-6周岁儿童听力语言残疾

   0—3岁:

  1、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受到一定损伤,脑干反应诱发电位检测,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5dBHL以上。

  2、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3、经治疗半年以上未愈者。

  4、由市听力障碍筛查诊断中心出具的医学证明。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岁—6岁:

  1、声场检测: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50dBsp1以上。

  2、言语识别率60%以下。

  3、经治疗半年以上未愈者。

  4、由市听力障碍筛查诊断中心出具的医学证明。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低视力

  视力残疾标准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在低视力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属于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属于二级低视力.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如果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够以上标准就属于视力残疾人。.

  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1、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2、肢体残疾分为如下几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1、有疫苗接种史;

  2、与接种某种疫苗相关的伤残或损害;

  3、经接种地县级及其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确认,或经市级及其以上医学会鉴定确认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

  4、依照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分级标准属于三级丙等至一级乙等,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或特殊医疗依赖。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白内障

  1、白瞳症:并非先天性白内障所特有,临床上应与其他病症加以鉴别。

  2、眼球震颤:患双眼致密混浊性白内障的患儿,大多伴有眼球震颤,往往提示视力极为低下,一般不会超过0.1。

  3、斜视:由于视力低下或双眼视力不平衡,阻碍融合机制的形成,可迅速造成眼位偏斜。

  4、畏光:由于晶状体混浊可引起光散射,可提示板层白内障。

  5、合并的其他眼部异常:如先天性小眼球。

  6、世界卫生组织(WHO)盲与低视力标准:矫正视力<0.05为盲;≥0.05~<0.3为低视力;

  7、1982年WHO与美国国家眼科研究所提出,视力<0.7,晶状体混浊,而无其他导致视力下降的眼病,作为白内障诊断标准。

  8、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八、高血压

  原发性或继发性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同时伴有下列之一者:

  1、脑血管损害或高血压脑病。

  2、心血管损害,心功能Ⅱ-Ⅲ级,EF射血分数小于40%。

  3、肾脏损害,肾功能不全。

  4、眼底血管硬化、出血或渗出。

  九、冠心病

  1、临床症状和体征:反复发作的心绞痛、心律失常、缺血性心脏病所致心功能不全,并具有以下其中一项者:冠脉CTA或造影:单支冠脉狭窄≥50,二支及二支以上或左主干病变血管狭窄≥30%,或已行冠脉内介入治疗或冠脉旁路手术者。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心肌病

  1、有心衰的临床表现:乏力、活动时气短、夜间呼吸困难、浮肿、肝大;可有多种心律失常,合并脑、肾和肺等部位栓塞。

  2、心电图ST段压低,T波倒置或出现病理性Q波,心房纤颤等心律失常。

  3、超声心电图:各腔室扩大、运动减弱,射血分数降低≤40%;肥厚型心肌病:室间隔和左室壁肥厚,二者之比>1.3:1。

  十一、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1、脑CT或磁共振示脑出血、脑梗塞。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

  十二、糖尿病

  1、符合糖尿病诊断。

  空腹血糖≥7.0mmol/L;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糖化血红蛋白≥6.5%;或随机血糖≥11.1 mmol/L。

  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并多次检查血糖、糖化血红蛋白。

  2、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⑴感染:有慢性尿路感染、口腔感染、皮肤感染以及其他器官的反复感染和治疗病史。

  ⑵心脏功能异常或器质性病变:活动时心慌气短,心功能Ⅱ-Ⅲ级、心电图ST段压低、T波倒置、心脏扩大(X线或心脏B超)。

  ⑶肾脏功能异常:糖尿病肾病Ⅲ期,微量白蛋白尿(尿蛋白排泄率>20ug/分或>30mg/24小时)。

  ⑷神经病变:有四肢麻木、面神经炎、眼底病变、足坏疽,且有相关的检查支持依据。

  十三、甲状腺功能亢进(有效期限2年)

  1、由心悸,气短,多汗,怕热,性急易怒,大便次数多,消瘦乏力及紧张失眠等症状。查体:甲状腺肿大有血管杂音及震颤,心率快,脉压差大,手颤抖,皮肤潮湿或突眼者。

  2、由明确的实验室检查,如基础代谢率(BMR)升高(高于15%)、甲状腺摄I131率升高、T3、T4增高等。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1、各种原因造成的甲状腺功能低下,并有甲低的临床表现:皮肤黏膜、心血管系统、生殖系统、肌肉及关节、消化系统、内分泌、神经及精神症状。

  2、一年后甲状腺功能无法恢复。

  3、血T3、T4、FT3、FT4低于正常,STSH高于正常;甲状腺刺激性免疫球蛋白(TRAb)、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甲状腺微粒体抗体(TMAb)或甲状腺过氧化物抗体(TPOAb)阳性。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五、肺间质纤维化

  1、有长期咳嗽、呼吸困难、消瘦、乏力等症状,或杵状指、趾的体征。

  2、胸部CT:双肺弥漫性(以胸膜下和肺基底部显著)网格状或蜂窝状改变,伴或不伴牵拉性支气管扩张。

  3、肺功能检查:肺容量减少、弥散功能降低。

  4、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1、有慢性支气管、肺、胸膜炎、肺血管疾患或胸廓畸形病史。

   2、右心衰竭表现:心功能Ⅱ级;紫绀、下肢浮肿、肝肿大;肝颈静脉回流征阳性。

  3、X线有肺动脉高压征象(右下肺动脉第一下分支横径≥15mm,右下肺动脉横径与气管横径比值≥1.07。

  4、心电图:电轴右偏≥+90,Ⅱ、Ⅲ、AVF导联中P波高尖,振幅在0.22mv或以上;右心室肥大。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七、支气管哮喘(有效期限5年)

  1、反复发作的哮喘病病史。

  2、肺功能检查:支气管诱发试验阳性;支气管舒张试验第一秒用力呼气量(FEV1)增加≥12%,且FEV1增加绝对值≥200ml;呼气流量峰值(PEF)日内(或2周)变异率≥20%。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八、风湿性关节炎

  1、关节肿痛反复多次发作,病程长达2年以上,可伴轻中度发热。

  2、以大关节受损为主,膝、踝、肩、肘、腕关节等,多关节受累,呈游走性。

  3、有并发症出现:如心肌炎、舞蹈病、环形红斑、皮下结节等。

  4、实验室结果异常:白细胞升高、核左移,血沉增快,CRP升高,ASO大于1:400阳性,免疫球蛋白升高等。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十九、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有效期限3年)

  1、有以下临床改变:

  (1)晨僵至少一小时(≥6周)。

  (2)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6周)。

  (3)对称性关节肿胀或疼痛(≥6周)。

  (4)腕、掌指关节和近端指间关节胀或疼痛(≥6周)。

  (5)类风湿结节。

  (6)手X光片改变。

  (7)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或抗CCP抗体阳性。

  具备以上其中4条可确诊。

  (8)或符合2009年ACR会议提出的类风湿关节炎最新的诊断标准。患者如果按下列标准评分6分或以上,可确诊为类风湿关节炎。

  ①受累关节。1个中到大的关节(0分);2~10中大关节(1分);1~3小关节(2分);4~l0小关节(3分) ;超过10个小关节(5分)。

  ②血清学。RF和抗瓜氨酸合成蛋白抗体阴性(0分);其中之一是低效价阳性,即超过正常上限,但不超过3倍正常值上限(2分);至少其中之一高效价阳性,即效价超过3倍正常上限(3分)。

  ③滑膜炎持续时间。少于6周(0分);6周或更长的时间(1分)。

  ④急性期反应物。CRP和ESR均正常(0分);CRP或ESR升高(1分)。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风湿性心脏病

  1、各种病因所致的心脏瓣膜病(如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老年退行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脱垂综合征、主动脉二叶畸形等)。

  2、符合瓣膜性心脏病的症状、体征。

  3、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检查确诊。

  4、有住院治疗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一、痛风

  1、关节液或痛风结节中有特征性尿酸盐结晶。

  2、具备以下14条中6条或6条以上者。

  (1)急性关节炎发作多于1次。

  (2)炎症反应在1天内达高峰。

  (3)急性单关节炎发作。

  (4)患病关节可见皮肤呈暗红色。

  (5)第一跖趾关节疼痛或肿胀。

  (6)单侧关节炎发作,累及第一跖趾关节。

   (7)单侧关节炎发作,累及跗骨关节。

  (8)有可疑痛风结节。

  (9)高尿酸血症。

  (10)X线摄片检查显示不对称关节内肿胀。

   (11)X线摄片检查显示不伴侵蚀的骨皮质下囊肿。

  (12)关节炎发作期间关节液微生物培养阴性。

  (13)服用秋水仙碱诊断性治疗迅速显效,具有特征性诊断价值。

  (14)典型急性关节炎发作,可自行终止而进入无症状间歇期,同时证实有高尿酸血症。

  符合以上一、二中任何一个条件者。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1、有家族遗传病史,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如进行性加重的椎体外系症状和肝硬化、精神症状。

  2、检查发现头发、肌肉、指甲等组织铜含量均偏高。

  3肝脏彩超、骨关节X片、颅脑CT等阳性结果。

  4、并发门脉高压、肝性脑病等。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三、慢性肝炎(有效期限2年)

  1、有引起肝脏损害的疾病或原因,年内有至少两次以上的肝功能异常的检查结果。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3、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二十四、肝硬化(失代偿期)

  1、有病毒性肝炎、长期饮酒等导致肝硬化的有关病史或原因。

  2、有肝功能减退及门脉高压的临床表现。

  3、肝功能试验有血清白蛋白下降、血清胆红素升高及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等指标提示肝功能失代偿。

  4、B超或CT提示肝硬化以及内镜发现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5. 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五、溃疡性结肠炎(有效期限5年)

  1、符合溃疡性结肠炎的症状和体征,有反复发作或持续性的腹痛、腹泻、粘液脓血便史。

  2、结肠镜或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六、消化性溃疡(有效期限2年)

  1、符合消化性溃疡的临床诊断,有反复发作的上腹部疼痛病史,并伴有黑便或呕血症状,或出现消化道穿孔、亚急性穿孔。

  2、胃镜或上消化道钡餐发现溃疡或溃疡伴有出血及幽门梗阻。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4、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二十七、慢性肾炎

  1、有一年以上的临床症状:如乏力、纳差、水肿、高血压、血尿、蛋白尿等。

  2、有导致慢性肾炎的危险因素或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病及肾脏自身疾病等,病史五年以上。

  3、一年以上临床检查报告,如尿蛋白1-3g∕d、肾功能轻度异常、肌酐清除率下降、氮质血症,有彩超等影像学检查资料。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八、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有引起慢性肾脏损害的相关疾病和原因(肾脏损伤病史>3个月);除原发病的临床表现外,可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贫血及食欲减退等。

  2、有肾脏损害依据:蛋白尿,血尿,不同程度的肾脏病理改变,影像学异常等。

  3、肾小球滤过率<50ml/min/1.73m2;血肌酐大于186umol/L,小于707 umol/L。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二十九、精神疾病

  1、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CCMD-3)或《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并有明确多次的临床诊断。

  2、诊断为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痴呆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的精神障碍)的,需有一年以上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资料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住院时间不少于半月)。

  3、诊断为轻性精神病(符合CCMD-3或ICD-10的非重性精神病),需有两年以上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资料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住院时间不少于一周)。

  4、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三十、癫痫(有效期限3年)

  1、符合癫痫的临床表现并有明确的诊断。

  2、有脑电图改变的检查结果。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效期限3年)

  1、诊断明确。

  ⑴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⑵光过敏。

  ⑶口腔溃疡。

  ⑷非畸形关节炎或关节痛。

  ⑸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⑹肾炎(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

  ⑺神经系统损伤(抽搐或精神症状)。

  ⑻血象异常:WBC<4×109/L或血小板<8×109/L或溶血性贫血。

  ⑼抗双链DNA抗体或抗核小体抗体或抗核糖体P蛋白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

  ⑽抗核抗体阳性。

  ⑿狼疮带试验阳性。

  ⒀C3补体低于正常。

  以上有4项者即可确诊。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二、重症肌无力

  1、有肌力减弱、肌萎缩等临床表现。

  2、肌电图、肌肉疲劳试验、抗胆碱药物实验示重症肌无力。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三、帕金森综合症

  1、有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减缓和姿势反射减少等临床表现。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四、股骨头坏死

  1、有髋关节疼痛病史。

  2、有CT和MRI等支持股骨头坏死的临床资料。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五、颈、腰椎病(有效期限2年)

  1、有明显的颈腰部症状及神经根或脊髓症状。

  2、有X线、CT、MRI支持椎体改变的影像资料。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六、周围血管疾病

  1、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1)患肢有疼痛、发凉和感觉异常、动脉减弱或消失、坏疽和溃疡等临床表现。

  (2)多普勒超声检查、血管造影或MRA检查发现有动脉闭塞、狭窄。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2、下肢静脉曲张。

  (1)患肢浅静脉曲张,酸胀和疼痛,肿胀,足靴区皮肤营养障碍性改变(皮炎、湿疹、色素沉着、皮下硬结和溃疡),或合并血栓性浅静脉炎和曲张静脉出血。

  (2)下肢深静脉超声检查示深静脉通畅,瓣膜功能好,浅静脉瓣膜功能不全。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七、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有效期限2年)

  1、有相关疾病的病史(心血管病、脑血管病、周围血管病等病史)。

  2、有血管造影及支架置入手术记录。

  3、有住院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八、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主要标准:(1)血红蛋白:男性>185g/L、女性>165g/L或其它血细胞比容增加的证据;(2)存在JAK2V617F突变或其它类似功能突变例如JAK外显子12突变。

  2、次要标准:(1)骨髓活检显示符合年龄的三系增生活跃;(2)血清EPO水平低于正常参考值;(3)体外EEC形成。

  符合2条主要标准+1条次要标准或者1条主要标准+2条次要标准即可确诊。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三十九、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持续性血小板数目>450×109/L。

  2、骨髓活检提示巨核细胞增生伴体积增大的、多分叶的成熟巨核细胞增多;无中性粒细胞核左移以及红系增多的表现。

  3、不符合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WHO诊断标准。

  4、存在JAK2V617F突变或其它克隆性标记物;如无突变须排除反应性血小板增多。

  符合上述4条标准可确诊。

  5、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恶性贫血(有效期4年)

  1、临床表现:

  (1)消化道症状及舌痛、色红、表面光滑。

  (2)贫血症状。

  (3)神经系统症状,典型的脊髓后侧束联合病变及周围神经病变。

  2、实验室检查:

  (1)大细胞性贫血,红细胞多数呈卵圆形。

  (2)白细胞和血小板可减少,中性粒细胞核分叶过多。

  (3)骨髓红系系统呈典型的巨幼红细胞生成。巨幼红细胞生成大于10%。粒细胞系统及巨细胞系统亦巨型改变。

  (4)特殊检查:①血清内因子阻断抗体阳性;②血清维生素B12测定(放色免疫法)小于29.6pmol/L;③同位素标记的维生素B12吸附实验:24小时尿液中排出量小于4%,加内因子后可恢复正常(大于7%)。同位素双标记维生素B12吸收实验,24小时尿排出量小于10%。

  具备上述临床表现的第3项或同时兼有1、2项、实验室检查的1、3项及特殊检查的(1)、(2)项者。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

  1、主要标准:①存在巨核细胞增生和异型性,伴有网织纤维和(或)胶原纤维的骨髓纤维化;②不符合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其它髓细胞肿瘤WHO诊断标准;③存在JAK2V617F突变或其它克隆性标记,如MPLW515K/L突变;如无上述克隆性标记,须排除引起继发性骨髓纤维化的炎症疾病或者肿瘤性疾病。

  2、次要标准:①外周血出现幼稚粒细胞/红细胞增多;②血清乳酸脱氢酶水平增高;③贫血;④可触及的脾大。

  满足3条主要标准及至少2条次要标准即可诊断。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有贫血等症状,病史超过6个月。

  2、有骨髓病态造血的依据。

  3、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的诊断标准,诊断明确。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三、结核病(活动期)(有效期限2年)

  1、症状:一般有持续午后低热、乏力、消瘦、盗汗、食欲不振及相应脏器结核的特异性症状。

  2、X线征象:

  ⑴肺结核有渗出、浸润或少量干酪性病变,可有空洞。

  ⑵结核性胸膜炎:符合胸腔积液的临床症状、体征及X线、超声检查结果。

  ⑶骨结核:骨质疏松、破坏、萎缩。

  ⑷肾结核:肾影增大或钙化。

  3、实验室诊断:

  (1)ESR增快。

  (2)OT试验阳性。

  (3)抗结核抗体阳性。

  (4)痰液、尿沉渣、淋巴液和病变部位的脓液涂片或培养找到结核菌。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5、有需要继续治疗的临床治疗方案或依据。

  四十四、银屑病(有效期限5年)

  1、有明确多次的临床诊断。

  2、各型有相应的特异性症状和检查化验结果。

  脓疱性银屑病:脓疱细菌培养、真菌镜检。

  红皮病性银屑病:病理检查。

  关节病性银屑病:相应部位X光片、类风湿因子、HLA-B27、抗“O”、C-反应蛋白。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五、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1、病程迁延三年以上,症状反复多次发作。

  2、有反复多次治疗及检查报告单或病历。

  3、有彩超或妇科专业检查报告单。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六、前列腺增生

  1、符合前列腺增生的临床诊断,并有进行性排尿困难、尿潴留等症状。

  2、B超、膀胱镜检查示前列腺增生;残余尿量超过60毫升。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七、苯丙酮尿症

  本病分两型:经典苯丙酮尿症(PKU)和四氢生物喋呤缺乏症(BH4)。

  1、经典PKU

  (1)头发黄,皮肤颜色浅淡,尿液有鼠尿味,智力发育落后,常伴癫痫,行为异常,神经发育异常。

  (2)血苯丙氨酸(phe)浓度>360umol/L,苯丙氨酸和酪氨酸(Tyr)的比值>2.0。

  (3)PAH基因诊断。

  (4)由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确诊并出具医学诊断。

  (5)有需要终生特殊饮食的治疗依据。

  2、四氢生物喋呤缺乏症(BH4)

  (1)血苯丙氨酸浓度>120umol/L, phe和Tyr的比值>2.0。

  (2)尿喋呤谱及血DHPR异常。

  (3)基因诊断。

  (4)由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确诊并出具医学诊断。

  (5)有需要终身药物治疗的治疗依据。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八、半乳糖血症

  1.新生儿出生时可表现正常,数天后喂奶时出现呕吐、黄疸、腹泻、肝肿大、嗜睡、溶血、体重下降等,如继续哺乳,症状加重。但有些患者可在生后数月或数年被发现,主要表现为营养不良、智力低下、白内障、肝、肾损害等。

  2.喂奶后1小时内,还原糖试验强阳性,葡萄糖阴性;

  血半乳糖含量升高;半乳糖-1-磷酸尿苷转移酶升高。

  3.半乳糖-1-磷酸尿苷转移酶基因诊断。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四十九、青光眼

   1、符合青光眼的症状和体征,眼压高于21mmHg,或者视野检查提示有视野缺损,视盘OCT检查提示视神经纤维层变薄或部分缺失。

  2、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十、 强直性脊柱炎

  1、诊断标准:

  ①下腰背痛持续至少3个月,疼痛随活动改善,但休息不减轻;

  ②腰椎在前后和侧屈方向活动受限;

  ③胸廓扩展范围小于同年龄和性别的正常值;

  ④双侧骶髂关节炎Ⅱ~Ⅳ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Ⅲ~Ⅳ级。

  ⑤骶髂关节病理学检查显示炎症者。

  2、如患者具备④或⑤并分别附加①~③条中的任何1条可确诊为强直性脊柱炎。

  3、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十一、 干燥综合征

  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的项目

  1、口腔症状: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

  (3)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2、眼部症状: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有反复的砂子进眼或砂磨感觉;

  (3)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

  3、眼部体征: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Schirmer I 试验(+)(≤5mm/5分);

  (2)角膜染色(+)(≥4 van Bijsterveld计分法)。

  4、组织学检查:下唇腺病理示淋巴细胞灶≥1。(指4mm2组织内至少有50个淋巴细胞聚集于唇腺间质者为一灶)。

  5、 唾液腺受损: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唾液流率(+)(≤1.5ml/15分);

  (2)腮腺造影(+);

  (3)唾液腺同位素检查(+)

  6、自身抗体:抗SSA或抗SSB(+)(双扩散法)

  上述项目的具体分类

  (1)原发性干燥综合征: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下述2条则可诊断:

  a. 符合表1中4条或4条以上,但必须含有条目4(组织学检查)和/或条目6(自身抗体);

  b. 条目3、4、5、6中任3条阳性。

  (2)继发性干燥综合征: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结缔组织病),而符合表1的1和2中任1条,同时符合条目3、4、5中任2条。

  (3)必须除外:颈头面部放疗史,丙肝病毒感染,AIDS,淋巴瘤,结节病,GVH病,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如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

  7、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一年以上门诊反复治疗的病历资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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