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医保待遇享受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或中断参保的居民:
自其参保缴费到账或再次参保并缴费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人员、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
从参保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出生婴儿:
(1)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到账,自其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2)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涉及跨年度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足额缴纳2个年度的参保费用到账后,从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首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
入学当年在集中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自当年9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若出现出国定居、死亡、参军、转为参加职工医保或医保关系转出本市等情形:
已缴的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可办理退费,其他情形不得退费。(在泰州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转移的:仅可在集中缴费期内变更下年度参保关系。)
6、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就业后由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的:
在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7、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
仅可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变更,变更当月缴费到账后按规定从下一自然年度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8、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
(1)在其停缴职工医保后三个月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超过三个月的,自缴费到账三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