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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工伤保险条例问答 佳木斯工伤科电话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7 19: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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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伤的。

  4、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7、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8、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救治?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将职工送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需门诊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医保局工伤科发《佳木斯市工伤保险就医手册》,到定点医院记帐治疗;需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持定点医院住院通知书到市医保局工伤科换取工伤保险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记帐治疗,个人交纳自付部分,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局与定点医院结算。

  10、职工发生工伤转外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因伤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到本市三级(含专科)定点医院开具《工伤职工转院审批表》,由医院主治医师、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初审盖章后,到市医保局工伤科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开具转外就医证明,工伤职工持转外就医证明到所转医院进行治疗。

  11、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怎么处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14、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5、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而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6、在哪些情况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7、恶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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