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防控18种常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告知书
当前,全球新冠第四波疫情处于快速增长期,单日新增确诊屡创新高,国内疫情出现多点散发态势,“奥密克戎”来势汹汹,又临近春节,人员往来频繁,疫情防控形势愈发严峻复杂。为坚决落实“外防输入、内强管控”各项举措,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18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书,内容如下: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拒不配合有关单位、菜市场、超市、酒店、车站等公共场所采取的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强行要求离开或者进入的,或者扰乱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正常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编造、散布新冠疫苗是控制人体的药物,编造、散布新冠病毒系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投放虚假的新冠病毒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投放新冠病毒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或者肆意侮辱、诽谤、威胁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物业人员或者群防群治人员,任意损毁口罩等防疫物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变造或者擅自修改疫情防控健康码,或者使用上述非法健康码,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捏造事实诽谤防疫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辱骂、比侮辱动作等方式公然侮辱防疫相关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政府防疫决定、命令,出入超市、菜市场、电影院、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新冠病毒密接者、疑似密接者、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等,违反政府防疫决定、命令,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电话、拒绝与防控工作人员见面,或隐瞒病情、隐瞒谎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或不遵守医学隔离观察、居家隔离规定,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纳入封控、封闭小区管理的居民,违反政府防疫决定、命令,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或擅自外出、聚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违反政府防疫决定、命令,接工作人员通知后,仍拒绝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政府防疫决定、命令,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政府防疫决定、命令,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与新冠病毒密接者、疑似密接者、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等有可能接触的,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违反政府防疫决定、命令,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拒绝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拒不服从公安机关、疫情防控等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撞警戒带、警戒区;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人员不听从公安机关、疫情防控部门工作人员劝告,恶意阻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在疫情防控二级响应以上情况下,在公园、小卖部、棋牌室、村民活动中心等人员聚集场所赌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