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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万借贷四年后引发骗贷刑案:一位河南新乡女企业家的罪与罚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3-21 17:28:19
The Beginning

3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案件。 此前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河南新乡市奥威饮品有限公司(下称奥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田东梅两次被判构成骗取贷款罪,获刑三年八个月,且已经被羁押两年多时间。 据悉,这起案件由2014年的一笔金额为1350万元的贷款引发。由于贷款到期后未能如约还款,2017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奥威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相关担保公司和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四年多之后,这起借贷纠纷突然转变为刑案,田东梅于2021年12月被以骗取贷款等罪名拘留并羁押至今。此后,“田东梅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银行贷款”成为历次庭审焦点问题。


▲图为河南新乡的奥威(寒山)公司

对于3月20日的庭审,田东梅的家属表示,他们认为母亲无罪,做无罪辩护。“这起案件中,信用社可以向担保人索赔,经过评估奥威公司还有资产近五千万,足以覆盖借款本金和利息。”田东梅的家属不理解,为什么一起借贷纠纷最后变成了刑事案件。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中心研究员许浩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最高法此前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交叉案件,因此,此类案件应更慎重处理。

官司:

借贷纠纷引发骗贷刑案

奥威公司的前身是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寒山”的啤酒,在市场上颇受好评。

公司官网显示,奥威公司(寒山)年销售收入近亿元,是一家集啤酒、饮料生产销售与科研开发为一体的专业公司,也是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和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根据此后相关判决文书和田东梅一方都认可的事实,从2007年起,奥威公司开始向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封丘信用社)贷款,每次都按照约定期限完成了还款。

2014年10月27日,奥威公司在偿还上一笔1350万贷款及利息后,又再次从封丘信用社贷款1350万,贷款期限为两年。当地两家公司为奥威公司提供了担保,另有多名奥威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2016年10月30日,贷款到期,奥威公司未能如约还款。

此后,封丘信用社将奥威公司和担保人起诉至法院。2017年8月,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奥威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相关担保公司和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图为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随之生效,但奥威公司也未能履行判决还款,该案也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但是四年多后的2021年12月29日,奥威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田东梅突然被公安机关羁押,涉嫌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这起借贷纠纷最终转变为刑案。

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

2022年4月6日,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封丘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被告单位寒山公司(当时未改名为奥威公司,为方便阅读,以下均用奥威公司)为获取贷款,身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田东梅安排公司财会人员向封丘信用社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改变贷款用途,骗取信用社贷款1350万元。贷款到账后,奥威公司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黄池公司的借款及利息804.8万元,用于偿还郑州市民生银行借款及利息501.78万元……实际用于购货的只有13.3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奥威公司不能按期偿还,经多次催要奥威公司仍无力偿还,给信用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50万元。信用社提出控告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田东梅偿还信用社资金50万元,立案后偿还信用社资金272万元。

此后的历次庭审中,被告人是否“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改变贷款用途”均成为争议焦点。

案卷材料显示,田东梅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共有两份,一份是与方某杰签订的400万购销合同,一份是与新乡市贝多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950万购销合同。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两份合同虚假的指控,田东梅及辩护人提出,这两份合同确实不真实,但封丘信用社对此是明知的,贷款的发放与起诉书指控的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信用社发放贷款,是因看中公司多年来一直能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起诉书指控的欺骗事项,在案证据反而证明是信用社领导戴某从中协调贷款使用,信用社工作人员参与购销合同的签署,使用信用社工作人员杜某磊的妻子——方某杰的银行卡承接贷款。因此,奥威公司、田东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对于与方某杰签订的400万购销合同,红星新闻注意到,杜某磊的证言显示,自己按信用社领导戴某要求,找一个账户承接奥威公司在信用社的贷款400万,自己用了老婆方某杰在信用社的卡。当天贷款到账后,就交给中天公司(案外公司)会计,由其归还贷款。

方某杰、苌某泉(黄池公司老板)等人在案证言及在案的银行流水证实上述杜某磊的证言:400万转到方某杰账户,银行卡交给中天公司会计刘某成手中,刘某成按指示现场办理取现不离银行柜台业务后将款项归还中天公司在信用社的借款。

对于另一份购销合同,田东梅及辩护人认为,封丘信用社明知1350万借款中需还黄池公司800多万的情况。

苌某泉的询问笔录显示,信用社知道1350万贷款中有800万需要还给黄池公司,说明信用社明知奥威公司与贝多利950万的购销合同不可能为真,款项不是用于购买原材料。

田东梅和辩护人还提到,田东梅的微信名是贝多利,田东梅与信用社的多数工作人员都是微信好友,能证明封丘信用社知晓贝多利公司也是田东梅的公司,知道奥威公司与贝多利之间的合同不可能为真。

判决:

女企业家获刑三年八个月

不过,对于田东梅及辩护人的意见,封丘县人民法院并未采纳。2023年1月,封丘县法院认为奥威公司和田东梅骗取贷款罪成立,判决奥威公司处罚金十五万元;田东梅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五万元;公司偿还剩余贷款1028万元。


▲封丘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奥威公司和田东梅骗取贷款罪成立

2023年5月,新乡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发回重审后,封丘县检察院变更了起诉书,增加从2007年至2014年涉案这笔贷款之前奥威公司在封丘信用社贷款情况,并明确这些贷款均按期偿还本息,不过同样认为在这些贷款中,奥威公司是“提供虚假购销合同、改变贷款用途”进而“骗取”贷款,中间存在明显的借新还旧的过程,最终导致2014年的这笔贷款无法归还,造成损失。

田东梅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增加的奥威公司、田东梅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构或改变贷款用途骗取贷款的内容,贷款均已按期还本付息,信用社没有任何损失,不构成犯罪,变更起诉书对认定犯罪没有意义。

2023年12月26日,封丘县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同样认为奥威公司和田东梅骗取贷款罪成立:奥威公司处罚金十五万元;田东梅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五万元;公司偿还剩余贷款1028万元。


▲封丘县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同样认为奥威公司和田东梅骗取贷款罪成立

此后,田东梅提出上诉,该案进入重审二审阶段。2024年3月20日,新乡市中院就此案重审二审开庭。

田东梅家属告诉红星新闻,此次开庭,公诉检察官在庭上表示,鉴于贷款过程中确有信用社人员参与,建议对奥威公司和田东梅从轻判处,减少徒刑或者判处缓刑。

疑问:

企业尚有千万元资产为何不执行?

红星新闻了解到,2022年3月2日,河南西力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奥威公司委托出具了一份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显示,评估范围为奥威公司所申报的位于封丘县产业集聚区的生产设备和相关配套设施,最终评估价格为49984129元。

田东梅家属表示,田东梅曾在庭审中提到,2017年民事判决后,她曾多次和封丘信用社相关负责人见面,提出希望能以生产的啤酒等产品先行偿还一部分款项,但是未获回应。从民事判决到刑案爆发,中间有四年多的时间,封丘信用社和封丘县法院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也可强制执行奥威公司的财产。“奥威公司近五千万的资产足以覆盖这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针对此案,红星新闻电话联系了封丘信用社的负责人师某某以及工作人员杜某磊、王某奇。师某某和杜某磊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也未回复采访短信,王某奇则表示“时间太久记不清了,自己正在开会”。

封丘县法院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由于此案正在新乡市中院二审,以二审审理判决情况为准,不方便接受采访。封丘县检察院对于红星新闻记者提出的采访请求也未最终回复。

红星新闻注意到,去年10月,最高检出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相关意见。其中明确,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等犯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准确定性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冯玲玲 官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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