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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29 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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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解读

  为贯彻《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经南京市公安局研究决定,于2022年7月5日, 正式实施《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区落户实施办法》),有效期设为三年,至2025年7月4日。

  一、此次《四区落户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内容?

  为贯彻《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2021年4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制定印发《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一年。2022年4月18日《暂行办法》期限届满,南京市公安局研究制定《四区落户实施办法》,对《暂行办法》的主体内容未做调整,将其更名为《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同时,为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四区落户实施办法》的有效期设为三年。

  二、《四区落户实施办法》规定的落户条件?

  答: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三、如何理解《四区落户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认可”?

  答:按照《四区落户实施办法》申请落户,提交申请当月需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并且需达到连续缴纳六个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简单来说,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月,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如之前五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可视同在我市缴纳,累积计算。

  四、如何确定落户地点?

  答:按照省、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再社区户原则办理落户。

  落户家庭户:申请人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人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落户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且所在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落户社区户:均不具备落户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户落户,居住地址依据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信息确定。

  五、向何处提交落户申请?

  答: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

  申请人在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单位设立集体户的,或在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户落户的,向房屋所在地、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的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家属随迁?

  答:符合《四区落户实施办法》申请条件,且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满足《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

  七、公安机关各级受理窗口的办理时限?

  答: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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