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为基础的附加险有哪些?
车辆损失险为基础的附加险如下:
1、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指当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2个月未查明下落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的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的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的保险;
2、玻璃单独破碎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的保险。通常,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选择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所引起的保险车辆停驶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4、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以及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6、代步车费用险。代步车费用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时,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7、车身划痕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8、租车人人车失踪险。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是指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9、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10、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是指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车辆损失险为基础的附加险有哪些
基于车辆损失保险的附加风险如下:
1、全车盗窃突发事件。整车盗窃应急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因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的整车(包括被保险挂车)损坏或者修理车辆零部件、配件的合理费用,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确认,两个月内未查明的保险。
2.仅玻璃破碎的风险。单独玻璃破碎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当车辆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人赔偿实际损失的保险。通常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按进口挡风玻璃或国产挡风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车辆停止损失保险。车辆停损险是指保险人因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被保险事故,导致车身受损,需要在工厂内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修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4、自燃损失保险。自燃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因其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故障,货物本身起火燃烧,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费用的保险;
5.新增设备损失保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上新增设备直接损坏,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6.滑板车费用保险。滑板车费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车辆修理期间,因保险车辆使用期间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坏,需要在工厂修理时,由保险人按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7.身体擦伤损失保险。刮损险是指被保险车辆车身因他人恶意行为被人为刮伤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8.租车和失踪保险。失车险是指租赁人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赁人和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60日后下落不明的保险。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9.免赔额的可选特殊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计算赔款后,扣除本专用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10、机动车停损险。机动车停驶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因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而停止行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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