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在东莞积分入学中的用处有两个:一、非东莞户籍家长作为积分方的基本条件;二、作为积分项目参与积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用途:
一、作为积分方基本条件
东莞积分入学父或母(即“家长方”)条件:
申请人可以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申请积分制入学,其中:
1.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按本方案直接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
2.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有效的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四)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政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执行。
二、作为积分项目参与评分
申请人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后,按该“家长方”的“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项目情况计算积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积分周期
从2010年1月1日(含)起至2020年6月5日(含)止。
(二)积分项目
1.“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拥有东莞市户籍的天数(以下简称“户籍天数”);
2.“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持在本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天数(以下简称“居住证天数”);
3.“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持本市办理的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天数(以下简称“港澳台居住证天数”);
4.“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在本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天数(以下简称“临住登记天数”),其中港澳台籍“家长方”的临住登记天数统计至《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前,即2010年1月1日(含)起至2018年8月31日(含)止。
(三)积分计算
按“家长方”积分项目累加天数计算,每累加满30天积1分,积分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积分项目累加天数须扣除项目重叠天数。
1.“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一直是东莞市户籍居民的,按照积分计算方式,积分=3804(户籍天数)÷30=126.8。
2.“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一直是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按照积分计算方式,积分=(居住证天数+港澳台居住证天数+临住登记天数-项目重叠天数)÷30。
3.“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户籍有调整的(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后迁入为东莞市户籍”的;或者“原是东莞市户籍,后迁出为非东莞市户籍”的),按照积分计算方式,积分=(户籍天数+居住证天数+港澳台居住证天数+临时住宿天数-项目重叠天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