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原因
1. 完善收费政策
我市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于2016年制定,随着《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3月修订出台后,对公办幼儿园的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和价格管理方式进行了部分修改。根据新的政策规定,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需要进行完善。
2. 合理分担成本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幼儿园办园成本不断上涨。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需要统筹分担。
3. 缓解价格矛盾
相比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公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更好,但收费较低,形成了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之间优质低价的价格矛盾。为缓解日益突出的价格矛盾,我市各类幼儿园价格差异需要逐步优化。
4. 提高办学质量
办园成本持续上升,财政投入逐年递增,要进一步巩固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果,不断改善和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协调发展,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合理调整。
二、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含: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费、托管费)和代收费。
1.保育教育费
2.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按月收取。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学校食堂收支按月结算并公示,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全额退还学生。
校车费收取按照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3.代收费
代收费主要包含:代购被褥、洗漱等教育生活用品,按照自愿原则,据实结算。
注: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未提供住宿、托管服务,住宿费、托管费标准暂不制定。
三、收费原则
1.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21年秋季入学新生按调整后新标准收费,原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转园入学的幼儿,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2. 保育教育费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收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
3. 保育教育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育教育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育教育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育教育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
4.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保障政策
1.减免政策
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
2.报销政策
本市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太仓市)入园的保育教育费报销凭幼儿园正式收据,按每月250元标准报销。按月报销的,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按学期报销的,春季(含暑假)在女方单位报销,秋季(含寒假)在男方单位报销。在外地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太仓市报销标准报销。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本市在职职工的,由在职一方单位报销。离异家庭子女由法定监护方单位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
五、适用范围
全市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
六、执行时间
自2021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