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教育局批设、县教育局管辖和县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均在本县范围内招生,本县范围内招不足的,经县教育局同意,由市教育局统筹,可在市域范围内补招(每人限报1所)
任何民办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学校与县政府原先签订有协议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县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施教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明确施教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入学,不得选择生源;其非施教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2.对象分类
(1)户籍生。拥有本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产权生。其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拥有本县不动产产权(住宅性质)的适龄儿童少年。
(3)居住生。其法定监护人或本人在本县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需具有本县《浙江省居住证》(未办理居住证的,须具有本县《临时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4)学籍生。在本县小学就读(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的小学毕业生。
(5)政策照顾学生。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各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3.招生办法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严格按照“三个全部”(全部学校,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全程有公证机构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被2所民办学校录取的,要在县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录取确认(签订录取就读承诺书)并完成缴费。
经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后确认放弃的(学校要保存确认放弃的相关依据材料),按摇号生成的顺序号,在未被任何学校预录取的学生中依次递补录取。递补录取人数为学校空余学额数。补录后仍招不足的,经县、市教育局同意,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市域范围内补招。补录中如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额的,也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明确直升的,其直升计划须在招生前公布,报名和录取确认工作纳入招生管理系统平台。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报名人数少于初中部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直升后空余的学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在核准范围内统一招录。其小学部直升报名人数多于初中部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号录取,不得选择生源。
民办学校举办者、正式聘任并实际工作的教师以及工龄满1年的职工(需提供至报名时各满1年的流水工资册与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子女要求在本校就读的,优先照顾入学。直升生、教职工及举办者子女、政策照顾生在5月29日之前完成录取并公示。
符合公办入学条件但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按照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被民办学校录取后放弃的(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放弃),以及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按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4.招生管理
(1)信息公开
民办学校要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包括招生计划、班级数、班额信息,招生各流程的时间安排,入学报名条件,审核录取办法,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报学区审核、县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方案执行。不得发布未经县教育局审核的招生简章、方案等;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变相夸大宣传或诋毁其它学校。对已经公示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额外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前收费。
(2)严格程序
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组织招生,争抢生源;不得在统一的招生管理平台外录取新生;不得组织面试、面谈或评测;不通过第三方机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或学科竞赛;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县少艺校、县体育运动学校分别招收具备一定艺术、体育特长的适龄儿童少年,可进行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具体招生方案另行制定,经县教育局和相关部门核准后实施。
2.系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而户口未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凭县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到现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3.本县户籍的中、重度残疾学龄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
4.实验中学、城西中学、城关中学施教区对象可结合生活实际,在户籍登记地址或不动产(属父母或本人)座落地址对应的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5.个别特殊弱势群体亟需政府、社会予以帮扶的对象,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审核,由县教育局提请县政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予以统筹安排入学。
6.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子女入学,应按《关于印发永嘉县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外侨〔2018〕2号)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文件规定的永嘉县人才子女申请入学的,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度永嘉县人才子女入学申报工作的通知》(永委人办〔2020〕3号)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文件规定的永嘉县工业企业员工子女申请入学的,按照《关于印发永嘉县工业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永经信〔2018〕40号)相关规定执行。新居民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参加积分制管理新居民子女入读指定公办学校工作的通知》(永新居民领办〔2020〕3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