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范围
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施教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详见附件6和附件7。
2.对象分类与招生办法
(1)施教区学生: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通过审核的施教区学生未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全部招录。通过审核的施教区学生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根据户籍登记(迁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到辖区内其它仍有空余学额学校就读。
2020年6月1日及以后登记的户籍不作为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施教区划分依据。
因县政府统一进行旧城改造或其它政策处理拆迁安置的对象,其子女可选择原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入学,或在政策安置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入学。
(2)政策照顾学生
①烈士子女、驻永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②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及其子女;
③符合文件规定的人才子女和工业企业员工子女;
④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对象;
⑤政策性移民子女、政府安置人员子女;
⑥对本县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子女;
⑦其他符合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的对象。
符合政策照顾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其监护人于规定日期之前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相关部门在5月26日前会同县教育局共同审核材料,签署意见并对通过审核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其父母携带材料到学校进行登记录取(第一期公办学校登记时间为7月2日,第二期公办学校的登记时间为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就读学校在招录完施教区学生后无空余学额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至周边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3)统筹学生
在满足本施教区学生和政策照顾学生就读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按以下批次依次统筹安排:
第一批:施教区内有其父母(或本人,下同)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2020年6月1日及以后登记户籍的施教区对象。
不动产的产权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规划用途为住宅,且一套不动产当年只能有一户家庭子女申请就读所在施教区学校。产权登记时间截止于2020年5月31日。
第二批:
①父母一方属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或非在编职工(在所服务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年限各满3年)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父母一方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③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
④父母一方为山区(边远)学校(公办幼儿园)高级职称教师或县级学科骨干及以上教师;
⑤父母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购买在建商品房,已签订购买合同并报县住建部门备案的适龄儿童少年;
⑥符合《永嘉县工业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管理办法》就近入学条件的对象;
⑦在施教区内有其父母(或本人)不动产并入住3年以上,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批:父母在施教区内工作、经商满1年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各满1年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第一批次中通过审核的申请就读人数超出学校空余学额的,采取按不动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额满为止。未被录取的第一批次对象由学区统筹安排到周边学校,在周边学校录取完统筹类第一批次对象之后,统筹类第二批次录取之前予以录取。
第二批次和第三批次通过审核的申请就读人数超出学校空余学额的,以电脑派位(抽签)随机予以录取。第二批次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学区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它仍有空余学额学校,在其它有空余学额学校的第二批次对象录取之后,第三批次录取之前予以录取。第三批次未被录取的学生回户籍地对应的施教区学校就读。
以上三批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由学区指导学校制定方案,招收确需在该学校就读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