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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征兵优待政策(湖北省征兵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6 02:58:15
The Beginning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惠兵政策

  一、入伍优先

  1、优先征集对象

  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符合条件的, 应当优先批准入伍。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应当多征集懂双语言、文化程度较高、综合素质好的少数民族青年入伍。引导鼓励革命老区和深度贫困地区优秀青年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当尽可能多征集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将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一线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干部群众、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突发事件去世的适龄青年,列为优先征集对象(应征女青年应通过全国征兵网初选),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含高校新生),经体检政考合格后可直接确定为定兵对象,并在应征地征集计划内优先选择入伍去向;初高中学历的,可在国家限定比例内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政策。

  2、大学生入伍“四优先”

  认真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为大学生参加体检开通绿色通道,让大学生及时知晓体检和政审情况,大学生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对在本辖区难以解决的,由省(区、市)统一协调解决,大学文化程度青年未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3、入伍优先政策监管

  建立大学生入伍优先政策全程监管制度,省、市(州)征兵办对体检政考、审批定兵和去向安排等重点环节进行常态检查和随机抽查,严肃查纠随意提高体检门槛、人为设置障碍,以及集体定兵、择优定兵和公开公示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二、选拔培养

  1、合理分配岗位

  依据不同专业岗位对士兵学历和技能的不同需求,尽可能把大学生士兵安排到部队建设需要的岗位上。综合衡量大学生士兵的专业和特长,发挥其文化、专业知识优势,尽量安排到对口或相近的专业岗位。对培养周期长、专业技术复杂的岗位,应优先安排自愿较长时间服现役的大学生士兵担任。

  2、优先选取士官

  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大学生士兵,本人自愿继续服现役且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保留至服现役满中级士官规定的服役年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3、专项提干计划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实行计划管理。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科批次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士兵(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以及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士兵,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年度计划、规定程序选拔为提干对象,经军队院校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合格的纳入全军生长干部分配计划。

  4、报考军队院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5、选拔保送入学

  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三、荣誉激励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四、生活优待

  1、养老方面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2、医疗方面

  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3、住房方面

  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2020年及以后从湖北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被省内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符合条件的,可在安置地或工作地(两者任选其一)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适当提高其最高贷款额度。

  4、文化交通方面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5、金融理财方面

  凡从湖北入伍的现役和退役士兵,凭入伍通知书和义务兵证、士官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各大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参军入伍专属银行卡,享受优先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并可购买军人专属理财产品。

  五、经济奖补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020年及以后从我省入伍的义务兵,不分城镇或农村户口,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均按照不低于入伍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执行。进藏(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按基础标准的3倍发放。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家庭优待金,其中本科生增发100%,高职高专生增发50%。进藏(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3倍基础标准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政策。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2、大学毕业生入伍奖励金

  2020年及以后从湖北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其入伍次年8月1日前,由入伍地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其中,专科学历毕业生每人1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1500元。

  3、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基本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限。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4、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l+(服现役年限-2)×20%〕。

  六、教育优待

  1、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中高等院校招考

  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将退役士兵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

  3、高职(专科)生毕业升学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高职院校可对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不低于60%,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专项招收或推免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

  4、研究生招考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招收或推免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

  5、学历教育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1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退役军人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期间,可按规定免除学费。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6、其他教育优待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七、退役安置

  1、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2、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单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3、公务员等定向招录(聘)

  全省每年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县乡机关招录计划的15%;新招录基层专武干部,全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各地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拿出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与“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基层专项招聘岗位计划,也可同等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全省每年安排不超过国有企业招聘总数1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录(聘)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

  4、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1次免费培训。

  5、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予以优先支持,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6、自主就业税费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岗位

  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各类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9、公益性岗位补贴

  以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补贴延长至退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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