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再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举例说明:例1男职工李某(1996年之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正好缴费满360个月(30年),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假设: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为7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9,最低缴费系数为1。则李某各项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元)=(8000×0.9+8000×1)÷2×30×1%=2280
(2)个人账户养老金(元)=70000÷139=503.6
基本养老金总额(元)=2280+503.6=2783.6
例2女职工张某(1987年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时缴费年限共计360个月(30年),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
假设: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为50000元,推算账户累计存储额为2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9,最低缴费系数为1。则张某各项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元)=(8000×0.9+8000×1)÷2×30×1%=2280
(2)个人账户养老金(元)=50000÷195=256.41
(3)过渡性养老金(元)=20000÷120=166.67基本养老金总额(元)=2280+256.41+166.67=2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