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1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企业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10.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5%,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以不低于上年度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河南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不划入个人账户,不享受生育津贴。
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河南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人承担2%,由用人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扣代缴。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河南省平均工资为基数,在缴费年度的第一个月按0.6%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退休后不再缴纳。
(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申报。在职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河南省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河南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工资高于上年度河南省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河南省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年或按月征收,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视同缴费年限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20年以上的,从申报受理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继续按在职职工政策缴费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一次性缴费标准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河南省平均工资8%的比例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河南省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由个人缴纳。
职工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准日为2001年7月1日,2001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2001年7月1日至其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