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对象
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已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保金”),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23年活动(以下简称“2023年活动”)。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参加活动的职工简称“参互职工”)。
互保期限
2023年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到2023年12月31日结束。报销日期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
互保经费
参加2023年活动的职工每人交纳100元互保金。互保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保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互保金由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性收取(每人限交一份)。符合参加2023年活动条件的已建档困难职工互保金可以由单位工会用本级工会经费安排或用省总安排的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统一缴纳。
互保待遇
参互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所有自费医疗费用,采用分段计算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助30%;
(二)10,001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50%;
(三)100,001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70%;
(四)200,001元至30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90%;
(五)超过3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结算公式为:互保金补助金=(总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已报销和救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互保除外费用)×分段比例。
参互职工住院生活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天数,以每天30元、年内最多不超过30天给予补助,但给予的生活互保补助与医疗互保补助之和不能超过参互职工住院自费医疗费总额。
参互职工16岁以下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不幸患白血病,以职工子女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益补充保险+慈善救助”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为基数,按照80%比例给予职工互保补助救助(具体实施按照省医保局等九部门《青海省儿童白血病“基本医保+”五位一体医疗保障专项救助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互保支付
参互职工因病在省内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在10,000元(含)以下的,可通过扫描省总工会委托服务机构——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微信公众号,按提示要求上传有关凭证资料,即可实现微信端快速结报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补助金(以下简称“互保补助金”)。
参互职工在各市(州)、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并在出院后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附4)到当地中国人寿公司网点或中国人寿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结报互保补助金。
青海省职工住院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补助金结报提交凭证和资料:
(一)医院出院结算单原件;
(二)省外住院的,提供病例首页和住院发票复印件;
(三)个人自费超过1万元的,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
(六)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