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任城区2022年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济宁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工作生活环境,有效解决来我区创业、创新、工作的部分人才“住房难”的问题,现就开展人才公寓分配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才公寓基本情况
本次分配的人才公寓共251套,按照政府投资、统筹安排、动态管理和只租不售的原则,用于各类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工作初期居住的过渡性住房。
(一)永基城人才公寓:位于太白西路以北、济安桥路以西,永基城公寓B座13-18层,共178套,户型面积为35-65 m,全部为LOFT户型,精装修。
(二)众和花园小区人才公寓:位于科苑路东、任通路北众和花园小区7#楼2-17层,共73套,户型面积为63-73 m,精装修,其中2-5层25套人才公寓精装修配置家具家电。
二、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为在任城区企业(纳税在任城辖区内)工作,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服从人才公寓统一管理办法的各类人才,具体条件为:
(一)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含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已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二)企业引进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为公司研发、销售、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已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此类人选由企业进行推荐,不接受个人报名,每个企业限报三人。
(三)申请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须在市城区内无房产(含已购买但未交付的房产)。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享受住房优惠租金的政府性房产,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领取主城区(含主城区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等,属已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不在此次申请范围内,不符合此次申请条件。
(五)人才公寓申请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家庭成员包含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集中申请分配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进行申报,12月15日截止,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任城区住建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内下载并如实填写《任城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交共同申请人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
1.户口簿(含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和个人单页)、身份证、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技师、高级技师提供)等材料原件扫描件;
⒉.婚姻现状证明,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等材料原件扫描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交易中心房产查询证明原件扫描件;
4.企业营业执照、用人企业完税证明盖单位公章原件扫描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将以上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提报。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递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受理登记,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单位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姓名、住房状况等情况在申请人单位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公示结果和人才公寓申请汇总表进行提交。
(四)提交申请。因疫情影响,采取线上报名方式,将以上材料扫描件按照格式要求报送至任城区人才公寓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rcfgb@163.com。提交材料格式要求:提交总文件压缩包,每个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放置在用该申请人姓名命名的分文件夹内。由任城区住建局牵头,任城区人社局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申请人所报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社会公示。审核结果将在任城区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才公寓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或举报,区人才公寓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获得分房资格。
四、分配流程
坚持高层次人才优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和流程等相关事宜在任城区住建局网站另行通知。
五、租赁管理
(一)租赁期三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退出房源,如需要继续租住,承租人可根据自身住房情况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同意可续期租赁两年,续租期满时承租人应主动退出房源。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工作及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任城区住建局。承租人及其配偶租赁人才公寓期间在市城区内购买现房或购买期房已交付的,应主动向任城区住建局报告,并在6个月内腾退人才公寓;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的,婚后应在3个月内退出其中一套。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退租手续,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四)人才公寓严格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承租人不得私自出租、转租公寓,承租人辞职、辞退、调离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任城区住建局报告,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
(五)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可向任城区住建局提议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公寓住房资格的;
2.承租人不在任城区工作(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等情况)、在任城辖区内更换工作单位或在区内购房,但未在30天内向任城区住建局报告的;
3.私自转租、出借人才公寓或擅自改变人才公寓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3个月以上的;
6.在人才公寓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需收回租住房屋的。
(六)人才公寓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底由任城区住建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对承租人情况进行调查。经审查承租人不符合人才公寓住房条件的,任城区住建局向用人单位出具收回人才公寓的书面通知,由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责令承租人退还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区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人才公寓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违反合同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有使用人才公寓室内配套家具家电权利,同时应承担爱护和维护室内配套设施完好责任,不得破坏室内附属物品和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损坏应在3日内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因承租人非合理使用损坏应进行修复,或进行照价赔偿,赔偿标准依据市场价修复费用收取。
(八)人才公寓由任城区住建局联合各相关部门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承租人,由相关单位及时告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当事人,由管理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九)承租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期间,承租人是人才公寓的实际使用管理人,承租人自行对其在房屋内的安全负责,承租人自行承担其安全相关责任。
六、有关要求
人才公寓分配工作是优化人才环境、打造人才宜居任城的重要举措,对加快人才集聚、推动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积极进行宣传发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须安排专人将通知传达至辖区内企业,确保有申请意愿的人员及时了解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把好初审关,逐一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对存有疑义的要安排专人调查清楚,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资格的应予以退回,对审核不细、把关不严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申请人员应仔细阅读申报条件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虚报、瞒报,对虚假申报骗取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的申请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人才公寓分配工作咨询、投诉0537-566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