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购买/租赁人才公寓办理申请指南
新到淄博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含)以上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可租赁或购买淄博市人才公寓。对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住房问题。
一、事项名称和服务内容
人才安居住房保障
二、办理依据、办理要求
(一)办理依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3号)、《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
(二)办理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类别、引进时间、工作年限、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开展房源报名、审核、分配,有效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三、保障对象
淄博市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淄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分配。
市级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我市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区划调整后)、淄博新区(规划调整后)的市属(含)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淄博新区的“淄博市综合百强企业”和“淄博市工业百强企业”(按照政府公布最新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符合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买或租赁工作地所在区县的人才公寓。
区县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引进的区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须在2019年11月21日以后);
2、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工作地无私有住房。
五、类型及优惠条件
淄博市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人才公寓和租赁型人才公寓两种。人才公寓房源按照人才层级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产权型人才公寓按评估均价的75%面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高级工班学历(含)以上及相当层级的人才出售;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高级工班学历(含)以上及相当层级的人才配租,根据人才类别和领取政府生活补贴情况,分别享受免租金、80%和50%租金。
六、所需材料
1.《淄博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淄博市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七、工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淄博市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三)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分别发送同级组织、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各单位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予以书面反馈。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人才类别,根据《淄博市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四)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选房名单。
(五)选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选房通知,根据综合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
(六)签约。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进行合同签订。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 申请人持身份证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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