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失业;
3、申领资料符合按规定要求,完整齐全、真实。
非本人意愿失业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
2、单位破产;
3、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
5、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6、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裁减人员;
7、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仅适用事业单位);
8、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
8、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
二、待遇标准
按月领取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1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计算;
3、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注: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②如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符合按月申领失业金条件的情况下,求职补贴可领月数重新计算。)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领取待遇标准:
1、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实际缴费年限(即未核待遇缴费月数/12,直接取整数,≦24个月)*东莞市最低工资1900*90%+上次剩余待遇月数*60%*东莞市最低工资1900*90%。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月数不满24个月的保底限高:1≦实际缴费年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月数。
按上述计算办法少于实际缴费年限*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0.4,可补足相应差额。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1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