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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南京 工伤保险)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17 21:42:49
The Beginning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因工致残五至六级人员享受待遇及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因工致残七至十级人员享受待遇及标准点击查看

   ➤ 工伤康复备案申请流程

  申请人前往南京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机构,由医疗机构填写《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表→行政部门确认具备康复价值→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对康复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通知工伤职工前往康复。

  工伤社保和补充险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均可获得补偿,并没有设置补偿限额,可以确保工伤(亡)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经济补偿,避免因不幸工伤而陷入生活困境。

  意外伤害险:属于限额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一般保障水平较为有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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