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穗教规字〔2023〕4号
各区教育局,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和完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等有关精神,经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来穗人员社会融合,提高广州城市治理水平的具体举措。各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领导与协调,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民生实事抓紧抓好,落实流入地所在区政府责任,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区,要通过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服务等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入学。自2024年起,各区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服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辖内在读随迁子女总数的50%。
二、多措并举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待遇
各区每年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通过保障性入学和积分制入学条件等方式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并为有需要自主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随迁子女提供指引。
(一)保障性入学。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随迁子女,以及符合本区保障安排学位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各区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二)积分制入学。对于不符合保障性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但父或母(含其他监护人、适龄子女本人)持有在我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则上满一年的随迁子女,监护人可通过积分入学的方式为其申请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由各区为达到本区当年规定分值条件者安排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区仅凭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可参加当地积分入学工作。
各区要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根据《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规字〔202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对本区引进技能型人才、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人员等申请人予以激励的需要,结合学位供给和近年符合条件申请学位的随迁子女人数,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学实施细则。
申请人依据在我市稳定就业(创业)、稳定住所、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的年限等条件或随迁子女的学籍等任何一项向发生地所在区申请积分制入学,该区不能拒绝受理。查询单位依托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广东省居住证》年限等信息。
(三)自主报读民办学校。对于不符合保障性入学条件和积分制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自主申请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随迁子女自主申请民办学校提供指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民办学校规范优质和特色发展,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三、健全保障和服务机制
(一)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各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计算得分并公示得分结果,配合区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学位。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按照积分制入学申请人的得分,以免试原则安排学位。各学校及相关单位不得向经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含因公办学校学位不足需安排到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保障性入学和积分制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收取与学位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加强随迁子女信息采集工作。各区、镇(街)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及其子女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当地的公共服务,并将本区域内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登记和办理居住证的有关信息与教育部门共享。
(三)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各区应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指引,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包括积分制入学细则)、申请指南、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和招生信息等;进一步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流程,严格按照减证便民有关要求,加大区职能部门和辖区内相关单位之间政务信息共享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关爱随迁子女教育工作。
(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清理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升学证明事项,督促学校依规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随迁子女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随迁子女入学后,学校要按规定实行常态编班。随迁子女在读期间参加教育教学各类活动、评优评先等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加强与家长的沟通,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的子女教育方法,促进随迁子女健康成长。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22083675;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服务促进处,81618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