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及参保登记经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各类参保缴费群体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及参保登记经办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间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下同)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前完成申报缴费。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需要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前核定应缴费额,于核定当月最后一日前完成申报缴费。
二、调整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经办业务
自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险种的参保登记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中心及分支机构)调整至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及分支机构)。
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时,社保经办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共享采集的单位及职工基础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医保参保登记。
三、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时间安排
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需联合对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届时,各部门线上、线下渠道将暂停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及查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9日16时至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涉及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查询服务;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涉及基本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退费、权益查询相关业务;暂停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业务;暂停办理就业登记(含灵活就业登记)、退工备案、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二)自2023年12月2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职工医保跨省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清算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三)自2023年12月28日0时至12月30日24时,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退费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3年12月31日0时起恢复办理。
四、相关提示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
(二)用人单位在2023年12月21日至31日期间无法补缴当月社会保险费,为了避免参保人权益受影响,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
(三)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补齐缓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2023年12月应发放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定期待遇全部按时发放。停办业务期间受理的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系统恢复后优先办理,不影响个人权益。
(五)停办业务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的,实行垫付报销,系统恢复后仍住院治疗的,可补办住院资格确认手续,费用联网结算。
(六)停办业务期间,就业见习、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房租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开班报告、补贴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等业务,线下正常受理申报材料,2024年1月1日起进行信息补录、校验等工作。
(七)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备案。
(八)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到各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到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正常办理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九)停办业务期间,原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人社网厅、天津人力社保APP在线提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及查询进度等业务的,当事人可到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正常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