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人员范围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在企业年金制度平台下,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原则上,参加人才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具有可对应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四)在省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人员;
(五)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六)获得市级以上各类人才、科技类奖项(称号、工程)的个人。
建立人才年金的用人单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鼓励在5年内逐步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
二、人才年金管理
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涉及方案制定、基金筹集、账户管理、年金待遇等事项,按照企业年金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结合人才工作实际,可按下列办法掌握:
(一)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给予缴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政府补贴归属于个人权益的办法,与用人单位缴费归属于个人权益的办法一致。
(二)用人单位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时,及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方案内容可包括适用于人才的激励条款。原享受的政府补贴等优惠条款可继续享受。
三、工作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建立人才年金,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人才年金方案》、参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管理岗位职务、其他说明)、民主程序决议等材料。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备案。各地要畅通业务办理渠道,可在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相应岗位,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当面审核、即时办结”;要探索建立人才年金网上办理平台,实现备案工作全程网办,提升工作质效。
(三)用人单位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结果,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手续后,实施人才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