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一)普通住院。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1.起付线及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
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2.住院起付线减免。
(1)参保学生、18周岁及以下居民住院起付线减半。
(2)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住院不设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
(3)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4)恶性肿瘤放化疗、肢体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听力和言语康复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5)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3.保底报销待遇。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保底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45%比例报销。
(二)按病种付费住院待遇。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不受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限制。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三)日间病房待遇。参保患者在日间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待遇。
门诊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层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报销。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单次分别最高支付20元、5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二)大额普通门诊。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
(三)大学生普通门诊。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可以按照30元/人标准由学校包干使用,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
(四)特殊病门诊。整合城乡居民特殊病门诊保障待遇,扩大病种范围和报销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分娩补助。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产妇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含7周岁)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三)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居民在市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肥市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保险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