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用人单位通过社保线上线下经办渠道申报人员变动、工资基数等情况。
(三)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核定缴费金额推送至税务部门。
(四)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2021年成都市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 单位 缴纳比例 | 个人缴纳比例 | 缴费基数 下限(元) | 月工资收入介于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 | 缴费基数 上限(元)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2%) | 8% | 341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失业保险 | 0.6% | 0.4% | 372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工伤保险 |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5 | 无 | 372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基本医疗保险 | 7.5%(含0.6%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2% | 372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生育保险 | 0.8% | 无 | 372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特别提示
1. 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2.根据成医保发〔2020〕26 号文规定,2021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6%。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特别提示
1. 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 2021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和55%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3. 202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上一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和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4. 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前,暂时使用2019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6926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待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此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
小贴士
若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业务时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若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时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