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因逾期缴费造成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待完成补缴后,基本养老金自应达到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2020年1月年满60周岁、需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自2020年2月起补发。
一、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报备承诺最晚应于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补缴2020年2月至补缴之月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办理人员减少的,应先补缴齐本单位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二、逾期缴费期间社会保险待遇办理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并最晚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的,逾期期间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对后延办理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对不后延办理手续的,根据现有缴费记录预发基本养老金,待完成补缴后,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一并补发。
参保人员因逾期缴费造成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待完成补缴后,基本养老金自应达到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其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2号)规定,2020年1月年满60周岁、需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自2020年2月起补发。
(二)参保人员需要办理一次性清退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可后延办理手续。
(三)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视为正常缴费。发生的垫付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保险按规定补报销,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转。
城乡居民在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2020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四)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在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申报,按规定及时发放生育津贴。
(五)参保人员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一次性补足年限)达到我市要求的,医疗保险按规定对垫付医疗费补报销,个人账户予以补划转。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
(六)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确实无力垫付工伤医疗费的,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困难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办理住院联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