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针对大学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推出了哪些政策呢?详见下文。
一、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学毕业生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基本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大学生毕业后,如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随同单位一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自己创业、灵活就业,有城镇户籍的,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大学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是多少?
随同单位一起参保的大学毕业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方面,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自愿参保的大学毕业生,本人可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缴费基数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大学毕业生在不同地区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进行转移接续?
根据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和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大学毕业生,因工作单位或工作地区发生变动,无论是在省内还是跨省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均可以实现无障碍转移。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分段合并计算,养老保险权益可以折合累积享受。
四、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大学毕业生,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保大学毕业生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城镇人员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如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
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大学毕业生,还可以享受其他别的什么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学毕业生,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根据我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等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两项待遇: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4;二是遗属抚恤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本人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此外,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余额全部退还给死者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