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1)1987年前建成的,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照片及公告证明;
2)87年至96年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提交《东莞市××镇、村(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及《东莞市××镇、村(居)民建设用地申请表》;
3)96年至99年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及《东莞市清理违法用地登记表》;
4)以违法用地补办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提交《农村宅基地违法补办用地申请、调查、审批表》、《东莞市区域地籍测量违法用地补办用地申请、调查、审批表》等;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信息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待完善权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5)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或建设许可证等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免于提交);
(6)房屋建筑面积差异说明;(与规划面积差异超3%时提供)
(7)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工作。
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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