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手续:受理 - 审查 - 核准 - 发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企业可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络预约方式提前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温馨提示:期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