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需要,现对《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20〕1 号)(简称《提取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提取办法》修订必要性十九大以来,贯彻落实“房住不炒”和加快构建租购并举住房体系的中央决策部署,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精准性、适配性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为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控制、业务办理便捷化等方面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这需要对部分政策进行针对性调整,并为业务模式的变革提供配套的文件支持。为此,结合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我中心需要对提取规定进行及时修订。
二、《提取办法》与上一版相比主要变化(一)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增加低缴存额全额提取和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按实际租金据实申请两种方式。(二)取消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2 —(三)取消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四)取消离职提取。(五)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 20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 144 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提取额度限制。
三、主要变化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新修订的《提取办法》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有几种提取方式?答: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满 3 个月即可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1.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2.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月缴存额全额提取。3.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
(二)问: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涉及的规定标准、规定比例和额度上限分别是多少?申请人应如何计算一个月的可提额度?答:规定标准指 350 元、规定比例指 70%、额度上限指1800 元。例如,申请人 A(月缴存额 280 元)、B(月缴存额400 元)、C(月缴存额 3500 元),均在本市没有租住保障性— 3 —住房;申请人 D(月缴存额 1000 元,在本市租住保障性住房每月租金 800 元),可提额度计算规则如下:申请人 A:280 元﹤350 元,应按每月缴存额计算可提额度,即申请人 A 本月可提 280 元;申请人 B:400﹥350 元,400 元×70%﹤350 元,应按 350元计算可提额度,即申请人 B 本月可提 350 元;申请人 C:3500﹥350 元,3500 元×70%≥350 元,应按实际计算可提额度,不超上限 1800 元,即申请人 C 本月可提1800 元;申请人 D:可选择按比例计算(本月可提 700 元)或者按实际租住保障性住房金额计算(本月可提 800 元)。申请人需选择方案的可通过柜台或智慧柜员机办理;申请人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系统会自动计算且提供较高可提额度的方式。
(三)问:近几年从没申请过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是不是可以一次性将几年的都提取出来?答:不可以。该项提取只能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的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且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金额不计入可提额度。
(四)按照租住保障性住房提取需提供什么材料?为什么我租住了保障性住房,在申请时却不能按照保障性住房提取?— 4 —答:中心已与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建立了数据互通渠道,不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证明。若租住了保障性住房,尚不能按此类提取的,建议等上传数据后再办理。(五)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需要在哪里办理?多久可以取一次?答: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短信、微信、智慧机、网厅、一体机、粤省事等自助渠道办理,也可以选择临柜办理。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 12 个月可提取一次。申请人提交业务申请时,应以一种方式为准,不能重复的提交业务,比如重复的发送提取短信;若反馈结果为失败,申请人可以解决问题后,重新提交申请。
(六)问:为什么取消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和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答: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和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已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0 号)及相关规章文件的规定范围,住建部电子化检查工具风险排查明确提示这两项属于超范围提取,历次上级审计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进行的审计也是相同的意见,要求整改。实际操作中公积金中心对重疾提取涉及的相关疾病也缺乏专业的辨识能力,且这两种类型的提取业务量不大,我市对低保等困难群体的帮扶措施也较为完善,因此此次从依法行政和确— 5 —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角度取消重疾和低保提取。
(七)问:《提取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档的低保和重疾提取,可以继续提取吗?答:可以。《提取办法》实施前已建档的仍可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 号)政策申请提取。
(八)问:为什么取消离职提取?答:对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0 号)、《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粤建办金函﹝2018﹞164 号)等文件精神,取消离职提取。
(九)问:取消离职提取后,若在原单位离职,到本地另一家单位工作,原来的公积金该怎么办?答:可以让新单位办理同城转移手续,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十)问:取消离职提取后,若在本市单位离职,到外市工作,原来本市的公积金该怎么办?答:职工在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在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的城市。
(十一)问:若离职后,没有再就业,那之前的公积金— 6 —该怎么办?答:离职后若未再就业,可以看符合哪一类提取类型,可以按照该类型申请提取。
(十二)问: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额度限制后,可提取额度怎么计算?答: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 20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 144 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限制后,由申请人根据所花费金额,据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