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并在取得相应理由的户口注销证明后办理。
3、《关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6〕16号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离职可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五条第(六)项“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办理提取。
二、办理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包括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离职。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申请人范围:此类业务为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
3、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代办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4、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5、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的用章应该清晰、完整、无重叠。
三、所需材料
(一)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1、公安机关批准单程出境的证明原件或其他相关的出境定居证明文件原件;
2、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二)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离职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无需提供);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窗口经办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员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五、办理地点、时间
六、办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