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内异地安置
安置省内选择在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普通门诊、住院治疗实行免报备即时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后可即时刷卡结算;选择在非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登记备案后,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
2、省外异地安置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其中安置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备案后,在安置地的所有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可即时刷卡结算,在参保地仍可继续即时刷卡结算。
3、省外转院就医(限住院)
跨省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为三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重要提示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外统筹区住院就医时,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我市三甲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政策,职工医保按医院等级执行我市报销政策。
选择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备案登记后住院治疗可即时刷卡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其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选择在非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进行手工报销。由于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不同,不同结算方式,会造成医保待遇的差异,符合条件的应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符合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在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50%结算;在非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30%结算。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未“一站式”结算医疗费用需零星手工报销提供哪些材料?
1、住院报销提交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新生儿提供户口簿)原件,本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人)农业银行帐号(其他银行提供开户行网点名称),住院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以上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2、门诊报销提交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本人农行账号(其他银行提供开户行网点名称),门诊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门诊费用总清单(上述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限职工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及女职工门诊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提供)。